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新房东不能够要求搬离。
一、房屋租赁的分类
房屋租赁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房屋租赁可作如下分类:
(1)根据租赁房屋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和私房租赁,也可分为保障性、福利性租赁和市场性租赁。公房租赁又可分为房管部门管的直管公房租赁和企事业单位自管的系统公房租赁。
(2)根据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同,可分为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办公楼及工业物业等租赁。
(3)按照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同,又可分为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和阶段式租赁。定期租赁是指有确定期限的租赁,租期满即租赁终止。出租人无须作提前通知,承租人到期必须归还租用的物业。目前我国一般商品房的租赁都属于此种情况。不定期租赁是指租赁双方没有约定租期,出租人可随时要求收回房屋。我国的公房出租就属于这种情况,但在收回房屋上会要求国家作出另外安排居住的要求。阶段式租赁是指双方虽然确定了某个期限,但又约定,双方如没有提前通知终止的情况下可自动续约相同一个时期的一种租赁方式,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在一些商品房的租赁中。
(4)按照租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不同可以分成毛租约、纯租约以及百分比租约。
(5)按承租人的国籍不同将租赁分为国内租赁和涉外租赁。
二、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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