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户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四)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离(退)休的;
(七)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户口迁出本市;
2.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4.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原单位改制、破产、注销,且未再就业;
6.连续失业2年(含)以上。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职工符合本管理办法(一)、(二)、(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依规冻结、限制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住两用房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别墅及偿还其贷款本息的;
(四)职工已因购买自住房提取过2次(含)以上住房公积金,再次因购买自住房提取的;
(五)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非购买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
(六)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贷款期间有逾期贷款未归还的;
(七)非工作或非夫妻两地分居原因在外省非户籍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及偿还其自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职工在12个月内因同类提取条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大病提取公积金除外);
(九)以配偶名义在婚前(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十)因偿还自住房按揭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其自住房按揭贷款额超出购房总价款(以契税完税凭证所核定的计税金额为准)的。
-
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有哪些
410人看过
-
济南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
112人看过
-
陕西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169人看过
-
河北省直公积金提取条件
493人看过
-
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345人看过
-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99人看过
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通常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认定为夫妻分居。 在法定分居情... 更多>
-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河北在线咨询 2023-03-29一、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
-
河南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疆在线咨询 2023-04-12一、直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
-
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1-03-17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解困房: 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购房首付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不必提供) 必要时,根据要求提供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2、购买二手房: 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018年5月1日以后购房的)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不必提供)
-
福建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条件?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20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解困房: 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预告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购房首付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不必提供) 必要时,根据要求提供房地产交易部门出具的“个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 2、购买二手房: 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和复印件(2018年5月1日以后购房的)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单身不必提供)
-
安徽省直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条件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6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以下条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非本市籍职工调离本市时;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安徽省直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