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理念基础之反思
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理论渊源是西方传统诉讼理念中的“自然公正”原则,即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并依此理念基础设计了中国刑事回避制度。客观地讲,中国的刑事回避制度以“自然公正”作为其理念基础是正确的,其具体制度设计在体系上也较完善,但为何在司法实践中却极少得到适用,又产生了那么多的社会问题呢?我想这正是我们大家应该深思之处。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回避制度产生的诸多问题,固然有制度设计本身的问题,但最大的问题应该是其在理念上过于重视西方“自然公正”原则对中国刑事回避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和现实国情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刻影响。立法者以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标准来定位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就犯了原则性错误,从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脱离中国国情和现实,以至现行刑事回避制度在中国缺乏适用的土壤。正如梁*平先生曾称的那样:“法律与社会脱节!法律与文化脱节!这就是当代中国法的基本性格,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最大困境。”(注:梁*平著:《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将来》,中国**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165页。)
中国是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色,这不可避免的对后世中国的方方面面都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本文行文方便,本文仅谈一些对回避制度有影响的方面。
首先,“中国古代社会实行家庭本位,血缘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纽带”,(注:张*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而且中国古代国家就由若干宗族组成的,而并非像西方国家那样以所谓“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出版社1972年版,第166页。)的单纯地域组织组成。这一传统直接作用就是:在当代中国人们极其重视血缘关系,人情关系极其复杂,血缘、人情在人们心目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这就是为什么司法实践中“人情重于法”现象层出不穷的最深层次的原因。但中国的这一民族传统却未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反观中国现行刑事回避制度关于回避理由的规定,只把必须回避的对象仅限于当事人或近亲属,该规定的必须回避的亲属范围太窄,忽视了中国的现实国情,这样在适用中不出现问题反而不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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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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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回避制度的概念辽宁在线咨询 2021-12-21亲属回避制度一般适用于招聘或国家公务考试等。在规定中,亲属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和同胞兄弟姐妹关系,不能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或上下级领导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不能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或上下级领导关系。这些职位内容不难看出,它们是密切相关的,目的是滥用双方的权力。所以我们都必须避免它。《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避免,当事人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请避免:(1) 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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