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用途不符如何追加利息费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1 16:31:31 200 人看过

通常情况下,若借款用途与原商定不符,是否应当追索相应的利息费用需依据借款双方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若双方在合同中已作明确约定,当借款用途发生变更时有权追索相应的利息费用,则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予以执行。

然而,如若合同对此事项未加约定,那么追加利息费用可能面临诸多难题。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借款合同,即借款人有义务将所借之款按期归还给贷款人,并基于此承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合约责任。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假设借款用途与原商定不符导致贷款人额外承受了风险和损失,贷款人完全可行使其合法权益,但需出示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该项变更行为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

此外,审理法院亦会全面考量各类因素后再行裁决是否支持追加利息费用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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