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领域十分广泛,比如户籍、交通、消防、出入境、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等,都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范围。公安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公安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解决某一具体的公安行政复议案件,应由哪一个公安机关受理的问题。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公安机关输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可以向该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就公安机关内部而言,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4、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交通管理机构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5)对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申请行政复议。
(6)对公安边防部门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公安边防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边防部门以地方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公安派出所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超出法定授权范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内设机构所属的公安机关或者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对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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