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本罪的客体、客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武装部队的公文,是指以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名义制作的以联系事情、指导工作、处理问题、下达命令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此外,某些以武装部队的证件,是指有权的武装部队单位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事项的凭证,如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出入证、军人通行证、军人驾驶证、介绍信、军事企业营业执照、转业证、退伍证、军队院校学员的学员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等。所谓武装部队的印章,是指刻有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如军队司、政、后、院校、医院等名称的公章和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如证件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机关、单位的领导、首长的个人私章、签名,如果能够起到武装部队机关、单位印章的证明作用,亦应视为本罪的印章。(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证件、印章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证件、印章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证件、印章,或者虽是公文、证件、印章但不属于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治罪。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公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然夺取等。公然夺取必须针对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而实施。不然,虽有抢夺行为,但不是抢夺公文、证件及印章或虽是公文、证件或印章但不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或印章,也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犯罪对象是三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盗窃了武装部队的公文,就定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如果既盗窃了又抢夺了武装部队的证件,就定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证件罪,不实行并罚。行为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则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如果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和进行其他犯罪的行为的法定刑相同时,可选择以犯罪目的条款定罪。(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的制作和使用,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办理的,特别是涉及到有关事项的处理上,还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
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或者窃取军队的印章、证件、图书资料等财物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印章、证件、图书资料等财物的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 行为人是否具有秘密窃取或者秘密侵占的行为。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秘密窃取或者秘密侵占印章、证件、图书资料等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必须暗中进行,不让人察觉。
3. 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必须是军队内部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
4. 行为人是否具有盗窃成功的事实。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印章、证件、图书资料等财物的盗窃成功的事实,即行为人必须成功地将印章、证件、图书资料等财物盗走。
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秘密窃取或者秘密侵占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印章、证件、图书资料等财物的盗窃成功的事实,就可能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
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的客体遭受了盗窃或抢夺,这两种行为都侵犯了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管理秩序。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必须针对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抢夺则是指公然夺取,针对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明知,动机可以多种多样,如为了招摇撞骗、出卖谋利或自用等。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犯罪对象是三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合法的办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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