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5 08:01:25 457 人看过

如果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法院会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局:5天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4件

已经工作6年的刘先生是高新区一家企业的电子工程师,今年4月他突然被公司口头告知停止工作,因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金等问题未达成一致,他向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诉,要求调解仲裁。9日,这一劳动争议案件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将于近期作出。而这只是5月1日以来市劳动局受理的众多劳动争议案件的其中一件。

短短5天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4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首次实行免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记者当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了解到,5月4日到5月8日,短短5天,仲裁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4件,5天受理案件比往年一个月受理的数量还多。

据劳动仲裁处副处长方勇介绍,今年1月1日以后,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因劳动争议到仲裁中心申请劳动仲裁的人数明显增加,1月~4月与去年同期相比,平均每个月申请劳动仲裁人数增加了30%。特别是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劳动争议调解免费仲裁制更是引来劳动申诉高峰。

据介绍,收假后第一天,也就是5月4日,中心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7件,第二天受理24件,到5月8日,短短5天受理劳动争议案件94件。方勇介绍说,仲裁处去年平均每个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9~80件,现在每天受理案件数量翻番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每天都要开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庭审时间已经排到6月下旬。

今年劳动争议呈现四大热点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像刘先生这样因为社会保障金问题,单位突然中止劳动关系的案例不在少数。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后,受理的仲裁案件呈现四大热点。

这四大申诉热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要求仲裁;劳动单位没有按期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障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及时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劳动者工伤要求单位落实工伤待遇。

同时,因合同、社会保障金、经济补偿和工伤发生劳动争议的,占劳动仲裁中心受理案件的80%~90%。因劳动单位对劳动者除名引起的劳动纠纷以及产假、哺乳假等劳动纠纷占到10%。

劳动单位规避责任的5种现象

据介绍,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来看,新《劳动合同法》执行以来,不少企事业单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想方设法予以规避,这方面主要有5种现象。

现象一: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的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签一份兼职说明书,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就是声明自己有原单位,原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障金,劳动者与现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兼职关系,现单位不承担员工的社会保障等方面,只支付劳动者劳务费。

现象二:由甲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乙单位用人,而且签订的合同期限很短,一旦合同到期,也不及时主动地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现象三:目前不少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新《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按照要求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现象四: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临时工作人员。这种劳务派遣具有三个特点:临时性、可替代性和辅助性,但劳务派遣本应该由正式员工担任。

现象五:单位内部不具备用人主体的部门擅自聘用员工,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用人单位这5种规避现象违犯了新《劳动合同法》,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劳动仲裁部门表示,他们将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新特点,采取相应对策,加快案件审理进度,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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