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医生拿出证据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16 23:10:33 142 人看过

1、书面陈述或答辩;

2、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资料原件;

3、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4、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6、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7、建有门诊、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还要提交患者的门(急)诊病历。

一、医疗事故毁灭证据是犯法的吗?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虽然法条没有要求“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但是,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没有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便没有意义,缺乏从重处罚的理由。

但是,本罪中的滥用职权、利用职权,不需要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只要利用抽象的、一般的司法职务权限即可。利用承办贪污案件侦查的司法工作人员甲,为了收集乙贪污犯罪的证据,在对乙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了乙非法持有毒品的证据,却毁灭毒品犯罪证据的,也属于滥用职权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应当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触犯徇私枉法罪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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