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7 18:22:44 452 人看过

(一)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二)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三)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五)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一、公证遗嘱程序如何办

(一)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要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所要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内容。

(三)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

(四)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五)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六)领取公证书:

遗嘱公证书由立遗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如果由公证处发送的,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二、有继承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三)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民法典》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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