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法人会上失信名单么
在商界中,破产是法定代表人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当企业的经营状况达到破产的标准时,该企业即可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提交破产申请。
宣告破产并不意味着法人将遭受负面影响,法人亦无须成为失信人员。
在企业解散后,法定代表人依然有权力再次设立新的企业。
若是法定代表人明知自身具备履行相应债务的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责任义务,那么他便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而受到依法进行的信用惩戒。
需要明确的是,法人作为企业的代表人,他是否失信与其所在企业的破产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公司破产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当企业面临破产时,法定代表人所负担的责任繁多且深远。
首先,鉴于其身为企业代表的身份,法定代表人必须积极配合清算小组开展清理工作,以保证企业资产能够得到妥善处置,进而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若法定代表人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任何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明显过失的行为,从而使得企业陷入破产境地甚至加剧了破产的严重程度,那么他将有义务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涵盖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
除此之外,倘若法定代表人未能尽到自身应有的法律义务或者存在其他不当行为,那么他还有可能遭受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内部的纪律处分等严厉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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