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追究的信用证诈骗行为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1-09 17:19:01 478 人看过

一、立案追究的信用证诈骗行为有哪些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二、信用卡诈骗罪条件

(一)行为人必须有信用证诈骗的主观故意;

(二)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的、作废的或骗取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或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另,根据刑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三、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怎么区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交易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实施欺骗的目的是让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民事欺诈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后,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民事欺诈行为人为了减轻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而诈骗行为人则是要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最终使对方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两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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