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9 19:21:24 151 人看过

(一)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一切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即无承担责任的基础。损害事实,是有两个要素构成的,一是权利被侵害,二是权力被侵害而造成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

(二)违法行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所以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指以下四种情形:

1、重婚。即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指配偶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时间上,因在前果在后。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是无过失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一、离婚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及标准有哪些

(一)依据

根据我国(一)的规定:“涉及精神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适当补偿原则;

2、公平原则;

3、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二)标准

1、侵权情况。根据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若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具有故意或恶意,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不同,则应有不同的赔偿数额。同时,若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较重,后的社会评价降低,比较困难及无生活来源的,则赔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2、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明显无法承受权利人的主张的,则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而对于诸如社会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或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当事人,则其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提高。这样才能达到抚慰受害人及惩治过错方的目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3、时间。结婚时间的长短影响到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付出程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会对另一方和家庭进行感情和经济上的投入,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因此,结婚时间的长短对离婚当事人受到的损害是明显不同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特别是女方,承担了大量或全部的家务劳动,把全部精力和青春都奉献给了配偶和家庭。因此,在其遭受损害时,理应得到较高的赔偿。

4、夫妻双方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夫妻双方年龄越大且受害方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其离婚以后再婚的可能性相对较小的,则离婚后的经济压力也就越大,因此,可以相应增加对过错方或第三者要求给予较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民法已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特定为配偶双方,而民法上规定的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主体间并没有该种特定的身份关系。

第二,在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方面,离婚过错方违背了夫妻间相互忠实、扶助等等义务,侵害了一方的人格权和配偶权等人身权益。

第三,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精神损害,而且直接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双重危害后果;一般精神损害仅导致公民的人格和身份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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