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担孩子抚养费方式如下: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支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
3.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金额;
4.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孩子抚养费支付到多少岁合适
原则上,抚养费支付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具体分为下列三种期限:
1.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8周岁为止。
2.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3.有条件的给付期限。
(1)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
(3)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等情形,父母仍应当负担抚育费。
三、抚养费支付标准是否可以变更
当然可以变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1.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2.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3.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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