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与质权的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二、何为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设立动产质权是,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五)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三、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的区别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动产质权是现实支付交易的产权,由自己承担损失。权利质权必须是财产权,须是可以让与的财产权该权利不能让与,不仅不能就该权利的变卖价金受偿,也不能由质权人取得权利,必须是不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质权是动产质权,不动产原则上不能设定质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四、不动产抵押与动产抵押有什么区别
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区别是什么: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都是为了实现债权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不动产抵押一般要登记才生效,而动产抵押一般不需要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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