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善意第三人是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善意第三人一般是指,在合法交易的过程中,对交易的内容毫不知情,并且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善意取得的其他物权通常是:质权、留置权、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
善意指的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这一事实不知情。反之,如果其对该事实知情的,则构成恶意。受让人要尽到一定的谨慎义务,如果因其自身的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则其不构成善意,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法定代表权没有超越代表权限,则其代表行为自然是有效的,并无区分善意与恶意的必要。区分善意与恶意,只有在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而又可能构成表见代表的情形才有意义,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决议但不是适格决议;二是形式上有决议,但该决议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律师补充: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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