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5-01 19:17:26 73 人看过

「失效日期」1999-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铁道部,电力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燃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征求劳动部等部门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2)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基本交通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应当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开设帐、单独核算。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中央行业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救济及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努力做好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的完全与完整。

第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在职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原始数据,以保证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第六条、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即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

第八条、编制年度预算草案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九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和其他收入。

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指按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用于失业保险的款项。

失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财政补贴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转移收入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滞纳金收入是指因企业拖欠失业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或者结余较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最多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

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及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根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按月代为扣缴,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并按照一定期限将收入过渡户资金全部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除缴付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外,只收不支。

具备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托收凭证由企业开户银行将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直接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办法。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企业收缴失业保险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政府核定的缴费比例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失业保险基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大开支项目和提高标准。

第十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包括失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救济费、转业训练费支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

失业救济金是指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失业职工的生活费用。

医疗费是指支付给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职工在失业期间所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用于失业职工失业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抚恤救济费是指支付给在失业期间死亡的失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用。

转业训练费支出是指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所发生的未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指用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费用。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上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转移支出是指企业职工在不同统筹范围调动而划出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准为解决失业职工生活救济和帮助其再就业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预算开始时,根据基金支付计划和安置失业职工计划提出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并单独建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生产自救周转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投放项目、用款额度及用款期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生产自救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等应增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七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用生产自救周转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核销生产自救周转金。如遇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的企业破产,庆按法定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清偿,清偿不足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九条、基金结余是指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前期结余、当期结余以及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基金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第三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前期结余和当期结余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以及利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等。

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七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交换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确属不能使用的,应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以租赁、经营、转让等形式所取得的收入,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收款。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过期无法偿还的各种暂收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后,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四十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二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十三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各级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财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将本级决算和下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决算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汇总报国务院。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五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银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失业保险监督组织报告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及服务工作情况。

第四十六条、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故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缴所欠款额外,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2‰的滞纳金。

第四十八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减免、挤占、挪用、贪污失业保险基金。

(二)擅自增提企业失业保险费。

(三)不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

(四)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及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存入基金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做帐务处理。

(一)追回基金。

(二)退还多提的基金。

(三)足额补发失业救济金。

(四)存入基金专户。

第五十条、对有第四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同时停止施行。

附件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行为,合理有效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编制和执行各项财务计划,妥善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开展财务分析,提供财务信息;如实反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状况,充分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节约开支;正确发挥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经费预算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采用核定收支、定额拨付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的编制原则:

(一)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机构编制人数和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

(二)坚持统筹兼顾、重点安排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分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的原则。真正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情办好。

第八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终了后,根据上年度本单位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支出预测,编制预算草案。

第九条、编制预算草案时,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等进行。

第十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经费预算草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财政部门应逐级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财政部门审核的预算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经费收入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包括管理费收入、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管理费收入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费用。

利息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助的管理费。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管理费。

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收入。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单独建帐,与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四章、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主要用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业务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个人方面的经费开支,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等。

工资是指职务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等。

补助工资是指冬季取暖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及其他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奖金等。

职工福利费是指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医疗费用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补助费用。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是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二)公用经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公务活动所需的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

公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办公费、会议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公用取暖费等费用。

设备购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购置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公用设备、车辆等的购置费。

修缮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租赁办公用房、维修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所需的费用。

业务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完成业务工作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补助下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向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管理费。

(四)上解上级支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向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拨的管理费。

(五)其他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扣除过失人的赔款后所需支付的罚款等。

第十六条、人员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编制人数,参照本地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核定。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制定或擅自提高标准。

第十七条、公用经费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是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划出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财政部门批准的专项经费用途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经费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说明书。

第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经费支出帐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按期填写用款申请书,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经费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支出帐户。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经费结余分配和基金

第二十一条、经费结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二条、经费结余除专项经费外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基金是指专项经费形成固定资产所占用的经费。

使用专项经费完成项目后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经费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单位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第六章、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产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包括现金、存款、低值易耗品、预付款及固定资产等。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健全现金及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或分次核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有关设备等。

第三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时取得的收入大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收入;小于清算费用的差额作其他支出。

固定资产转让取得的收入应作其他收入。

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负债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的各种暂收款,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

第七章、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财务报告包括经费收支表、资产负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情况、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作财务分析,并向主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预算年度终了后,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批复后年度财务报告为经费决算。

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防贪污占用,挥霍浪费,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行业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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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社字[1998]95号发布日期:1998-9-11执行日期:1998-9-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最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对财务检查、审计中发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违纪问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现就财政部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是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切实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财政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对违纪问题的处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会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
    2023-06-06
    133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有哪些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制作,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公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达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二十日内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年度会议召开前;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公布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按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
    202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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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的介绍
    一、随收即付制随收即付制度是指当期所收保险费用于当期的给付,使保险财务收支保持大体平衡的一种财务制度。除养老保险项目外,一般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采用的这种财务制度。养老保险采用这一制度有利有弊。随收即付制度最大的优点是费率计算简单,同时因为没有巨额基金,不会有保值增值的压力,不会受到货币贬值的不利影响。但这一制度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必须经常重估财务结构,调整费率,而一般地由于人口结构趋于老化、福利水平的刚性等原因,费率一般是日益提高的。同时,从分配关系看,在退休金保险方面,随收即付制度实质上是代际间的再分配关系,日益上升的费率,会加深代际矛盾,造成政治问题。
    2023-05-03
    493人看过
  • 企业债务风险管理制度
    外资公司注册
    企业债务风险管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健全企业内部营销管理体系;2、加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3、提升营销人员的风险意识,对营销人员在回款问题上进行严格考核;4、从经销商的信誉和资质管理上着手。一、外资公司注册的利处1、有利于避开外汇管理、方便引资;因为外汇制度的规定,赴海外上市制度更为严格,以及一些人为因素的导致,容易左右企业的国际融资。预期用时等待资格审查和批准,倒不如直接寻找一些代理个公司来注册,用该代理公司的名义进行相关海外融资以及上市,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为海外离岸公司的资金周转不收到任何会计理论知识的限制,公司在资金使用上更为方便。2、有利于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随之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逐渐发展,当前商业日益国际化的趋势也是更为明显,企业通常会以跨国营销的模式来拓展企业实力,扩大内资公司注册企业营运的范围,进而让注册成立的外商注册公司面向全球开展跨国业务,从而有助于提升企业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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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二年99号令,劳动部、财政部同意邮电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管理。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关于铁道部等五部门直属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行业统筹,需认真作好与地方劳动部门的交接工作,各管理局要尽快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协商办理交接事宜,并负责指导下属企业作好具体的交接工作。部属各总公司所属企业可参照所在地邮电通信企业的交接办法执行。二、在与地方劳动部门协商后,各管理局的所属企业停止向地方缴纳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并详细列出已向当地劳动部门缴纳的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清单,并由原缴款单位收回款项。收回后暂列“应付款”,待移交工作结束后,集中缴存到各管理局、总公司统筹基金专户。三、移交工作最迟在年底前结束,各管理局、总公司届时将工作小结及基金移交情况填列本文附表报部。四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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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保险的财务机制
    养老保险的财务机制解决的是养老保险的资金如何实现收支平衡,一般有两种基本形式: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1、现收现付制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短期横向收支平衡原则为指导的财务收支模式。其办法为:先对当年或近期内各项社会保险所支付的费用进行测算,再要求当年或近期内所有参保单位按照统一的比例提缴社会保险基金,在收支过程中实现基本平衡,不为以后提供储备基金。现收现付制多用于国家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其基本特征是简便易行,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的比例容易测算,不必统筹大量基金,且不存在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压力。其缺点也很明显,就是缺乏长远规划,没有必要的储备,时间与空间上的调剂能力较差。随着劳动力供给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人口老年化问题,对现收现付制筹资模式构成严重威胁。2、基金积累制基金积累制是一种以远期纵向收支平衡为指导原则的财务收支模式。其办法为:首先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状况、失业率、退休比率、指数
    2023-06-09
    293人看过
  • 潍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特点
    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二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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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及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并结合各地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作为专项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在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外单设“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类”一类预算科目,专项列收列支。具体科目设置,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第三条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政策和计划,地区(个别按系统)自收自支,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各地区负责管理待业保险基金的专职机构和管理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均按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所需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分别从“两项基金”中提取列支。第五条各级主管机构,要按政策制度
    2023-06-09
    413人看过
  • 社保保险财务制度有什么
    社保包括哪些保险财务制度随收即付制随收即付制度是指当期所收保险费用于当期的给付,使保险财务收支保持大体平衡的一种财务制度。除养老保险项目外,一般社会保障项目都是采用的这种财务制度。养老保险采用这一制度有利有弊。随收即付制度最大的优点是费率计算简单,同时因为没有巨额基金,不会有保值增值的压力,不会受到货币贬值的不利影响。但这一制度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必须经常重估财务结构,调整费率,而一般地由于人口结构趋于老化、福利水平的刚性等原因,费率一般是日益提高的。同时,从分配关系看,在退休金保险方面,随收即付制度实质上是代际间的再分配关系,日益上升的费率,会加深代际矛盾,造成政治问题。完全积累制这种制度是在对影响费率的相关因素进行长期测算后,确定一个可以保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收支平衡的平均费率,并将所收保险费(税)全部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的一种财务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中及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划
    2023-05-08
    442人看过
  • 养老保险解读:这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问:这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有哪些?答:这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继续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各地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由各地逐步予以补发。二是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三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缴费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五是建立养老金的正常增长机制,适时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六是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障水平。七是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做到基
    2023-04-25
    473人看过
  • 业务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环节与职责
    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统一设置为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六个基本环节。1.缴费核定环节主要职责是:--建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资料档案,作为缴费核定的依据;--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统一设置为缴费核定、费用征集、费用记录处理、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等六个基本环节。1.缴费核定环节主要职责是:--建立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基本资料档案,作为缴费核定的依据;--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缴费工资与缴费金额;--负责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与职工变更后相关业务的处理及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的催办工作;--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各类报表项目进行复核;--制订年度养老保险费征集计划。2.费用征集环节--依据缴费核定环节提供的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帐户名称及应征集数额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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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08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程序: 1.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国劳动和社会保险部令第1号)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集体、“三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必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2.参保单位需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和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到保险处计征科办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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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26
      经办机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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