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无证预售房产,法院如何裁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08:32:22 218 人看过

【导读】

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行对外销售,到期又不能向购房者交付房屋,购房者石某为此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8月16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石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10万元。

【案例介绍】

案情概要:

2016年12月30日,被告濮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开发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原告石某签订售房协议一份,协议主要约定:被告售原告住房一套,房款分期支付;2017年12月30日前交付房屋。当月29日、30日石某二次预付被告房款10万元。2008年,房屋建成峻工,但预售许可证明始终未取得。原告催促被告交付房屋,被告反以房产升值为由让原告增加房款,双方形成纠纷。石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如不能交付房屋,要求被告退还房款1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1倍即10万元赔偿金及房屋差价款。而开发商则辩称石某增加房款始能交付房屋。

案件结果:

预售房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始得销售。被告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被告在明知应办理预售许可证明始得销售的情况下,与石某签订售房协议,且在签订购房协议时没有将未办理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告知原告,故应当认定被告有隐瞒该事实的故意,对由此给原告石某造成的损失,依法负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出于对被告的专业信赖而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合同责任。故对本案合同责任,由被告全部负担。

一、什么时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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