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不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22:00:31 117 人看过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在合同主体上不同:前者主体没有资格上的要求,而法律对后者主体有条件、资质上的要求;

2、二者的合同标的不同:前者的标的一般为动产,后者的合同标的为不动产;

3、结算方式上的不同:前者的结算方式可以自由约定,后者的结算方式必须要通过专门的机构确定其最终价款;

4、合同形式不同:前者是不要式合同;后者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

5、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要求不同:前者的双方主体可以对标的物质量自行约定,后者的标的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一、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前者的合同主体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后者的主体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的合同主体之间是劳务派遣的关系,后者则是劳动合同关系;2、期限方面的不同:前者的期限为两年以上的固定期劳动合同;后者则可以分为固定期和无固定期两种;3、解除方面的区别:二者的解除条件不同。

二、妨碍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有什么区别

(一)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国家安全。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首先在行为指向上,前者的行为指向往往具有特定性,即是某个具体的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后者的行为指向则是整个国家政权,就具体的侵害对象而言,通常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

在犯罪方法上,前者通常必须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后者则不限于此,以和平演变等方式危害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也构成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除外)。

最后,从犯罪的危害结看,前者系法律理论中的抽象危险犯或实害犯,对于后一情形,必须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达严重之程度为必要;后者则系行为犯,即一经实施即达既遂,并不要求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也不需要考察行为是否已引致危害国家安全的危险。

(三)从犯罪主体来看,二者虽都可由任何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但在实践中,后者的主体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多是那些窃据国家重要职位,具有较大政治影响力的人;而前者的主体多见为普通公民。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这是二者最本质、最关键的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间接故意,行为人通常有妨害公务执行的目的,但不限于此;后者则只能出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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