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认定期限是什么?
认定期限为15日。办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启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单位或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等。
办法规定定工伤决定书必须列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第一条市(州、贵安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部门。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省外用人单位职工在我省行区域内发生工伤的,其工伤认定申请由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商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第二条市(州、贵安新区)和所辖区(市、县、特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共同组成工伤认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工伤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三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间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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