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办案体制、规则,只是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是基本原则,但仲裁委员会是由三方组成,大多为兼职,而争议案件众多;为提高仲裁委员会工作效率,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即仲裁委员会聘任专职及兼职仲裁员,两者地位、权利义务是相同的。当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负责争议案件的具体仲裁工作。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不组成仲裁庭而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同,后者是基于国家授权产生的,仲裁员则是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两者在职权、撤换等方面均不同。仲裁员必须服从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仲裁庭是在仲裁委员会的授权和领导下,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独立仲裁劳动争议案件,向仲裁委员会负责的专门机构,服从仲裁委员会的领导。劳动争议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应当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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