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性侵案定性:以物证与言语证据的消长为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08:11:46 240 人看过

由于性侵害的犯罪绝大多数都处于在私密空间内的两人之间的行为,缺乏第三人佐证、视听资料的辅助,并且案发地点要么发生于酒店,要么发生于行为人可以控制的空间内,事后对于证据的销毁处理,也更为便捷,因此在性侵害犯罪当中,物证的收集就具有一定的难度。

所以在处理性侵害犯罪的时候,公安机关更多的是采用不断印证案件的细节,分析行为人和被害人二人的供述内容是否相吻合、二人言词证据对于案件细节的还原程度而定。

在具体办案中,很多性犯罪的案件,案卷材料中证据部分除了程序相关的证据外,更多的就是言词证据,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这些往往都占少部分。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有何区别?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就其实质来说,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也属于实物证据。

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固定证据的方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按其陈述主体不同,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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