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是: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二、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内容是什么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容包括:
(一)2007年9月1日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
(二)2007年9月1日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个体工商户主、灵活就业人员为其缴费基数的8个百分点);
(三)国家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的其他储存额;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历年计息。
三、我市市区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费率是多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22%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高于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日体参保人员缴费最低限为238元。)
用人单位的缴费(包括个体工商户为雇工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
四、参保人员失业期间是否可以中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以。对失业未从事社会劳动并未获得劳动报酬的参保人员,本人可到市社保中心领取《中断缴费申请表,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站审核盖章后交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凡已申请办理过中断缴手续的人员,以后不得要求补缴原中断期间欠费。失业人员再就业(含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从事自由职业)后,必须依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五、个体参保人员与企业参保人员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有区别
没有。个体参保人员退休后享受国有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其参保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可领取与企业职工死亡时相同标准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六、参保人员能否重复办理参保手续
不能。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每人只能办理一份,重复办理及缴费,也只能保留一份,另一份将被作废。因此在办理参保手续前本人应核实是否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外地基本养老保险),凡已参加养老保险者不能重复办理参保手续,只能办理续保手续。
七、单位职工是否可以按照个体人员参保方式参保
不能。有就业岗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必须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职工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八、参加徐州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是否有户籍限制
没有。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或是灵活就业人员,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市、是否为城镇户口都可以依法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
九、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的参保人员有哪些好处
按照省政府36号令规定,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开始实施。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养老金的高低更直接的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挂钩,参保人员每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的约束机制,这样更加符合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省政府36号令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十一、基本养老金组成部分是哪些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另外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省政府36号令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十二、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什么
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参保人员某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本人当年缴费工资额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十三、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如何支付死亡待遇个人帐户是否返还
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有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指定受益人;无指定收益人的,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十四、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的条件
1、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2、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200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按规定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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