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害通行的致害责任,具体是指如果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妨碍通行停车须负责
李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路边停靠一辆农用车,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撞农用车车主罗某赔偿89521元。
2009年10月26日上午9时左右,永川一村民李某独自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与罗某停于同向公路右侧的无牌农用车发生碰撞,李某伤势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过检验鉴定、调查取证后证实: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安全意识淡薄,同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罗某则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无牌农用车,不按规定停车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妨碍通行停车须负责
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而李某系无驾证开车,对路况观察不细,负有事故主要责任;被告罗某所驾农用车,未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属无牌农用车,对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其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罗某应承担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事故损失总额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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