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11:28 281 人看过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订立的,订立过程又分为要约和承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提出要约。承运人的要约称为招揽货物,托运人的要约称为租船和订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或书面订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应具有书面效力。(II)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终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通过法律或双方协议终止。《海商法》规定了合同终止的三个条件:

1。托运人可以在船舶驶往装货港之前要求终止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如果货物已装船,则应承担装货、卸货和其他相关费用。船舶在装货港启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返还托运人;货物已装船的,由托运人承担装卸费用;如果已签发提单,托运人应将提单退还承运人。船舶因不可抗力或者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其他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在靠近目的港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货,视为已履行合同。但是,如果船长决定卸货,他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1日 11: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文章
  • 武威百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案情]原告武威百花蜂业天然保健品有限公司。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02年9月28日,原告与案外人美商吉泰国际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以USD330/MTFOBTIANJIN的条款出售50公吨大蒜头给吉泰公司,合同总价款16500美元,付款方式T/T。2002年10月13日,原告货物装上LYKESTIGER(达飞老虎)轮,被告代理向原告签发了TJ064073号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目的港德国汉堡。货物出运后,吉泰公司没有按合同付款,正本提单一直在原告手中。原告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汉堡总领事馆了解得知:原告托运货物在2002年11月17日到达汉堡,但于当月19日被被告转运至巴西。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拒绝原告索赔要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16500美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03年11月3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
    2023-06-09
    307人看过
  • “广驳运55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留置权案例
    原告:**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2000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AOMDS5139号托运单,该托运单记载:委托原告运输4,200件铁烤篮,装运港广州,目的港澳大利亚弗里曼托(FREMANTLE),收货人凭指定,全部铁烤篮装入一个货柜内,柜号CAXU4761547,封号YMD514978,提单托运人载明**利丰实业有限公司,运费缴付方式为运费预付。2000年8月25日原告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所记载的内容除增加船名“广驳运557”V20031外,其余内容与托运单记载的一致。8月29日,原告把提单交给被告。9月7日,原告出具海运费美元1,850元和文件、码头费720元发票各1份。9月12日船抵达澳大利亚,原告因为被告没有向其支付海运费等费用的缘故,在目的港行使货物留置权。9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出具的海运费和文件、码头费发票,
    2022-11-22
    439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如何投保?
    1、填写投保单。投保单是企业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文字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接受投保的重要依据。投保人应详实、清楚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2、被保险人栏目要按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称谓的全称填写。因为保险是否有效,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直接有关。买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责任从货物装上船才开始;反之,卖方为被保险人则保险自保单载明起运地运出时开始。3、货物名称应填写具体名称,一般不要笼统填写。标记,应与提单上所载的标记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相同。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及数量都写清楚。4、保险金额,一般按照发票金额10%加成计算,加成比例不得超过30%;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可按发票金额或发票金额加运费投保。5、运输工具,如是轮船运输,应写明船名,需转运的也要写明确;如是火车、汽车或航空运输的,仅写明火车、汽车牌号或空运(或航班号)即可。联运的最好写明联运
    2023-06-06
    147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Risk),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2)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3)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或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责赔偿。战争险的责任起讫采用水面条款,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
    2023-06-09
    150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以运费收入不含税20万依据,依0.5%计算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2、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运费时使用)。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因此,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卸费金额。二、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
    2023-04-26
    130人看过
  • 郝峰诉北京市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郝峰与被告北京市海运公司于2001年3月9日签订《物品出口委托书》及《发美国OAKLAND运输协议补充条款》,约定被告为原告承运一批私人货物。双方约定价格不得突破2,500美元,在集装箱装箱时需通知货主或指定的代表到装箱现场进行监装,只能对家具进行熏蒸处理,其他物品不能作熏蒸处理。协议签订后,被告没有完全依约履行义务。由于被告对货物体积的错误计算,致使本应整箱发运的货物被拆分为两次进行运输,从而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多收运费552美元。依约应由被告支付的第一次港杂费50美元、第二次港杂费479.52美元、清关费120美元,实际由原告支付。被告装箱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被告严重违反国家及双方有关熏蒸处理的规定和约定,将包装箱及箱内物品一并进行了熏蒸处理,导致箱内物品感染溴甲烷等有毒气体而被迫作为毒垃圾被处理,给原告造成货物损失7,876.01法郎、890,000里拉、12,710.
    2023-06-09
    215人看过
  • 需要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情形
    民法理论将合同成立的要件与合同生效的要件相区别,认为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可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法律规定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条件,换言之,成立后的合同分为合法合同和不合法合同。民法理论要求的合法合同要件是: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根据合同生效的要件,要件完备的合同为合法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欠缺某种要件的合同则成为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其各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一、运输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运输合同中区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没有显著意义。一般来说,无论是客运合同或是货运合同,运输法对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形式的要求均不于其它合同,凡经成立的合同,大都是有效的、合法的,无效、可撤销和效力未定的运输合同实践中十分罕
    2023-02-21
    430人看过
  •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托运单的规定
    根据托运方式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海运托运单、陆运托运单、空运托运单。托运单(BookingNote,B/N)俗称下货纸,是托运人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条款内容填制的,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办理货物托运的单证。承运人根据托运单内容,并结合船舶的航线、挂靠港、船期和舱位等条件考虑,认为合适后,即接受托运。托运单是运货人和托运人之间对托运货物的合约,其记载有关托运人与送货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运送人签收后,一份给托运人当收据,货物的责任从托运转至运送人,直到收货人收到货物为止。如发生托运人向运送业要求索赔时,托运单位必备的文件。运送业输入托运单上数据的正确与否,影响后续作业甚大。
    2023-06-04
    420人看过
  • 如何终止运输合同
    一、如何终止运输合同(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二、物流运输合同甲方(即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即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与乙方的共同协商,在遵循《民法典》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事项制定如下条款:(一)甲方自愿将发往全国各地的货物交给乙方承运;(二)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承运时,须提供货物运输途中所需要的所有合法手续,以及规范、安全的货物包装,并不得将国家违禁物品(含各种易燃易爆物品)夹带货品中,否则由此造成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三)甲方将
    2023-06-04
    366人看过
  • 论海上货物运输中无提单货物的交付
    内容简介提单是欧洲商人发明的一种单证,经过数百年的实践、惯例和改进,已成为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近年来,无单放货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成为海运提单问题的焦点。无提单货物交付的性质、法律责任以及无提单货物交付保函的法律效力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有些人甚至认为,“无提单交付货物几乎是一种“非正常”海事行为,涉及到最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2]澄清这一问题不仅对承运人、货主、港口或货物代理人和贸易……
    2023-05-07
    267人看过
  •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被保险货物在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合同在其他港口或地点终止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航程在运输条款规定的责任截止期之前终止的,如果被保险热及时将获知的情况告诉了保险人,且在必要时按保险人的要求同意加付保险费,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直至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1)在全部卸离海船的卸载港届满60天(2)货物在上述卸载港出售并交付给新的货主但如果被保险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转运到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保险责任,的中指仍按上述仓至仓条款的规定。
    2023-04-23
    67人看过
  • 简述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下:1、发货人有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运输、保管货物,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等权利,以及交付运输费、交付货物、告知注意事项等义务;2、运输人有请求发货人支付运费、按要求交付货物等权利,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运输货物,对货物损失承担过错赔偿等义务。货物运输合同签订需要的流程具体如下:1、合同承办人将相关合同草案、事项在合同审批表中填写齐备后,办理报批手续;2、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相关业务需求,签署审批意见;3、法务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查;4、管理层对相关合同进行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5、公司印鉴管控人员予以签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第八百二十六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
    2023-08-11
    167人看过
  • 海上运输和海洋运输的区别
    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损失形式,包括海运、陆运和内河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全部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部分损失为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指为解除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救难措施所导致的特殊牺牲和费用。单独海损则是不具备共同海损性质且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 海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一种损失形式,包括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与海运相连的陆运和内河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全部损失又称全损,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有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之分。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部分损失则是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
    2024-01-05
    246人看过
  •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者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哪些范围进出口贸易的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运输保险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海上风险与损失(一)海上风险海上风险,一般指海上航行途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它包括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但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风险,如海运途中因战争引起的损失不含在内。另外,海上风险又不仅仅局限于海上航运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它还包括与海运相连接的内陆、内河、内湖运输过程中的一些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例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所造成的灾害。上述自然灾害中,洪水、地震、火山爆发等风险,是真
    2021-10-06
    350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更多>

    • 海上货物运输中合同中卖方中止运输权利的行使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0
      中止运输(StoppgeiTrsit),指的是未收到货款的卖方在没有保留货物所有权的情况下,遇到买方无力清偿或不愿清偿债务时,对于脱离其占有但尚处于运输中的货物要求承运人中止原定航次运输的行为。这是法律赋予未收到货款的卖方的一种救济方法。卖方行使中止运输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卖方只有在买方无力清偿债务时才能行使,这种无力清偿债务是指一般业务过程中停止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到期的货款,而不追究其是否已
    • 要如何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0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
    • 海上货物运输的海上风险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5
      1搁浅:是指船舶与海底,浅滩,堤岸在事先无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触礁,并搁置一段时间,使船舶无法继续行进以完成运输任务。但规律性的潮涨落所造成的搁浅则不属于保险搁浅的范畴。2触礁:是指载货船舶触及水中岩礁或其它阻碍物(包括沉船)。3沉没:是指船体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若船体部分入水,但仍具航行能力,则不视作沉没。4碰撞:是指船舶与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定物猛力接触
    •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与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的区别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0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与普通货物运输合同的具体区别如下: 第一,货物发生损害时,运输运输地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权的不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若货物在运输途径发生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在经过的不同运输国所在地适用法律和起诉,二普通货物运输则无此区别。 第二,货物的税率不同,适用的税收条例有差异。 第三,是否需要国境检验,以及适用的货物检验条例和程序不同。
    • 与货物托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15
      货物合同中托运人要注意如下: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 2、托运人应当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