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已于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2)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提前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款“报告”改为“公告”。
删除第二段。(2)删除第九十条第一款。(3)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要约。购买人需要变更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说明具体变更。”(四)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第二百一十三条删除“提交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第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考试注册,按照对等原则办理。第四,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鉴定合格的”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2)删除第71条第3款。
(3)将第七十八条中“依法丧失从事相关业务资格”修改为“一至三年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5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避免对气象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属不可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各省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在开工前采取相应措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并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互联网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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