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州市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条件是什么
【予以批准的条件】
1、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3、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4、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领导班子,实行校长负责制;
5、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图书馆、阅览室及可满足各方面需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等;
6、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7、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50%。
【不予批准的条件】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抚州市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87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劳动保障部、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5.《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备案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4号)
第31项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6.《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11项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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