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常见错误
(一)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常见错误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来属于正常的金融投融资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其运作应符合法律程序,否则,即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轻则违法赔偿重则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类非法集资犯罪。
私募与非法集资在现实中由于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错误认识,进而使得原本进行私募的募集者变成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尽管如此,但二者并非不可区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对二者进行识别。
1、是否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样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果相关机构采取上述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和推介,有可能触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这一界限。
2、是否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因此,私募基金设立某只基金并进行注册备案,是其合法的关键因素之一。
3、是否真实项目。
私募基金的发起一般是基于某项目,在募集协议书上都需要标明该资金用于哪个项目,存在真实的项目是私募基金合法的关键因素。同时,真实项目还包括资金是否专项专用。私募基金应专款专用,最好能够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托管,基金财产必须区别于基金管理人的财产。实践中,一些私募企业基金管理混乱,对基金不进行专款专用或者不进行商业银行托管,甚至使用个人银行卡周转资金,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开展基金运营。一旦这些不合规行为被不法分子利用,出现携带资金逃匿、据为己有肆意挥霍、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容易给私募企业带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因此,如果项目不存在,或者资金最终并没有用在项目上,那么则有可能转化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行为。
4、是否人数众多。
私募基金对投资者和人数应有严格限制。在人数限定方面,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以股份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投资者不符合上述规定和人数超过限制的,都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虽然非法集资在入罪上并非单纯的考虑投资者的人数,但是针对私募基金的特点,如果投资者投资数额小,人数多,则有非法集资嫌疑。目前,私募基金通过代持股或渠道的方式募集资金,对此因谨慎操作。这种行为给私募企业的运营带来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旦超过投资人数上限,就容易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从而具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5、是否承诺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者许诺高比例的保底收益、给出明确还本付息或确定的回报约定,那么该机构也构成违法。非法集资中的“承诺性”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基金公司一般只能强调“预期收益”,同时应对投资风险予以明示。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募集方式一般采用公开宣传、推介方式引诱投资人;募集对象一般为社会公众;一般不设最低投资门槛,或者门槛很低;投资人数没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没有投资风险提示,许诺保本高收益。
(二)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常见错误之预防
监管部门打击非法私募的重点,而该打击重点也即私募基金行业的法律风险所在。据打击方向看风险预防,私募基金必须在以下方面做到合法性:
1、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对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合法运营的最基本要求。
2、坚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或方式,充分做好私募基金知识普及、投资风险揭示、非法集资风险识别等教育工作。
3、不得有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老鼠仓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4、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或以承诺预期收益率等方式向投资者暗示保本保收益。
5、不得不适当地宣传、销售产品,误导欺诈客户。
6、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7、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或利用资金池借新还旧。
8、不得采用P2P或众筹等方式对外募集资金。
二、官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
1、登记备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2、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3、投资运作行为违规。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4、公司管理失范。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5、涉嫌违法犯罪。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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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包括哪些啊?香港在线咨询 2023-11-2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类为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基金销售机构")。 除此之外,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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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对象是谁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01、私募基金募集的对象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包括机构和个人。 2、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3、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4、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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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否公开募集?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1私募基金,顾名思义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需要具备更苛刻的条件和审批手续)向公众推广募集。因此,公募基金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严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宣传,不能通过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实践中,理财讲座、投资研讨会等宣传形式无形当中把私募基金资金募集行为推向了犯罪的边缘,基金公司应谨慎对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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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如何合规浙江在线咨询 2022-12-02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合规: 1、特定对象确定;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3、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4、基金风险防范; 5、合格投资者确认; 6、签署基金合同; 7、投资冷静期; 8、回访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