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以起诉的几种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10 07:28:06 327 人看过

一、不予以起诉的几种情形

一般不予起诉有的以下情况: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1)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超过了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

(3)被特赦的;

(4)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属于其他法律规定不起诉情形的。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后仍旧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

二、不起诉是不是意味着就没事了

检察院不起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无罪。免于起诉的前提是:

1.当事人有罪,但因为情节轻微等特殊情况,因此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而无罪释放,本来就没有罪,本来就应该释放的;

3.检察院不起诉只是不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依然要接受行政处罚。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三、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法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区别在于不起诉的条件不同以及是否具有绝对性。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所谓法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应当”,即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不享有做出起诉决定或不起诉决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即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于存疑不起诉不具有绝对性,人民检察院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依然可以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n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n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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