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下属一子公司,本月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税务已稽查但未出结论,注销手续仍未办理完毕)。账面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已经变卖,但公司账面没有走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变卖收入在母公司中反映。所有的程序目前就走到这一步,请问本月还用对此公司出报表么,原因?怎样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
【解答】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
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文件:
1、公司尚未进行税务注销登记,无论从公司法还是从税法而言,都还是一个法人实体,应该编制财务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2、如果已经进入清算期,则应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以子公司为主体进行资产变现、债权债务清算、财产分配,并按规定编制清算报表和进行清算纳税申报。
从您的表述来看,子公司已经进入资产变现阶段,税务部门也已进行清算审查,应该属于进入清算阶段,但本月末仍未完成注销,子公司还是要按规定编制月度财务报表,清算结束当月,再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需要提醒的是,进入清算阶段,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各报表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都不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也不再以权责发生制,而应该采用以清算为目的的收付实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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