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应如何判定归属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9 2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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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开发完成之发明创新成果的属权问题,需依具体情形进行判断与处理。
依照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的明文规定,对于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新成果,如在其申报专利的权力归属上有明确约定的,应遵照约定执行;
若未作明确约定的,则该项发明创新成果归属于参与合作研发的各方当事人共同所有。
因此,无论是何种方式完成的合作开发项目,对于其所产生的发明创新成果的权益归属,均可依据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和处理。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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