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如何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保险合同不可缺少的主体。作为保险事故的承载对象,被保险人以自己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当然应该给予保护。
一是被保险人可以撤销其同意他人为其订立死亡险的意思表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死亡险,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实践中,被保险人虽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死亡险,但合同存续期间,其与投保人的关系可能发生变化,甚至恶化,被保险人不愿意投保人继续为其投保死亡险的,应该允许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意思表示,即明确被保险人可以撤销之前作出的同意的意思表示,尊重被保险人的自主决定权。
二是被保险人可以代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人身保险合同的交费义务主体是投保人。实践中,投保人可能因交费能力不足或者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恶化而没有继续交纳保险费,此时的被保险人可基于自身的利益代为交付保险费,以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
三是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法律明确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但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指定或者变更行为不发生效力。
四是被保险人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有介入权。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无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但被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来维持合同效力。
二、最高法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两种。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审判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具有约束力,是办案的依据。检察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具有普遍约束力。
三、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
(一)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释的司法解释,因有立法机关的授权而具有等同于法律的地位。
(二)为法院内部“审判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司法解释,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部门规章”,各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
(三)对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比如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认定事实进行指导的司法解释,因其解释的对象不是法律,可视为最高人民法院为各级法院提供的办案方法、规则,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考,以提高司法能力。
(四)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没有法律、法令为依据的“立法性”司法解释,如符合习惯法的内部、外部条件的,则形成我国以司法解释为载体的习惯法,具有法律效力。
(五)其他没有法律、法令为依据且不符合习惯治形成条件的司法解释,应视为司法政策,仅在一定时期内指导法院的司法活动。
最高院针对合同履行问题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总的来说是以双方当事人最明确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有规定的,则按照合同规定的实际履行地来履行合同,如果合同未规定履行地的,则按产生交易的性质来确定履行地,如果交易没有实际发生,合同并未履行,则按照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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