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家属抚恤金标准详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20:01:14 303 人看过

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死亡赔偿金

沪人社福发(2009)18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4月1日起对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调整的对象为2008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或按《关于本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规定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以下统称抚恤金)的人员。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抚恤金1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费用的支付结算渠道,按《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7]7号)规定执行。其中,老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增加30%)支付后,再按上述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死亡赔偿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1、配偶:

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2、其他亲属: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其他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

(1)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伤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伤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计算公式为

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50%。

4、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其计算公式为: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40%。

5、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如果供养亲属抚恤金被进行了调整,其计算就应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抚恤金的发放的标准包括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如果工伤死亡职工的父母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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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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