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7:14:56 345 人看过

一、民法典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约定的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合同签定后能否变更保证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签订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单方变更保证人,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才能变更保证人。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

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主合同无效而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保证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无论基于何种事由而无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证合同附从于主合同因该种事由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保证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主要产生于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了主债务范围的情形,此时,超过部分的保证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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