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重约定少一些麻烦
1999年11月,某市船舶服务公司(下简称服务公司)与当地某电厂达成初步意向,提供交通船上下班接送服务。之后,服务公司与珠海某航运有限公司(下简称航运公司),就租赁其雄鹰B号高速豪华快轮事宜达成协议,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合同作了如下约定:
租赁起止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从船舶离开珠海市抵某市之日始租,前三个月,每天租金为5000元;第四个月至第九个月,每天租金为5500元。航运公司保证在交船之日及整个租期内,船舶应水密、坚实、牢固,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配齐合格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如有下列情况船舶不适航则租金停付:
(1)船上人员或物料不足;
(2)船体、船机或设备损坏;
(3)船舶遭遇海损事故包括碰撞和搁浅而造成延误。如由于非承租人的原因使船舶无法使用达10天以上,承租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关于解决纠纷的方式,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市场上什么都可能发生雄鹰B号于12月5日抵达某市。该市有关船舶检验部门对船舶进行了检验。之后,服务公司称一切都已搞妥,马上就能投入营运。但是,到了12月16日,服务公司却致函航运公司:雄鹰B号于11月24日离开珠海,由于天气风浪大等原因,12月5日才抵我市,且船舶不适航,致使公司与电厂的协议迟迟未能顺利履行,我司经济上及信誉上都受到十分严重的损失。根据合同,由于贵方原因使船舶无法供我方使用已达10天,我方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因此,我司决定取消与贵司的合同,并将尽快安排雄鹰B号返回珠海。
照例是争执不下
雄鹰B号返珠海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休。服务公司称因为船舶不适航,才导致其与电厂的合同无法履行,雄鹰返珠海,责任全在航运公司,要求航运公司返还押金,支付其垫付的燃油费。航运公司则称服务公司完全是因为电厂只愿每天4500元的租金,与原来7000元一天的意向相去甚远,所以才千方百计悔约,根本不存在船舶不适航的问题,要求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损失。双方各持已见,无法达成一致。
2000年5月25日,航运公司根据仲裁协议向珠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服务公司支付1999年12月5日至1999年12月25日的租金10.5万元;(2)被申请人按合同未履行天数赔偿申请人航运公司的经济损失,未履行天数共240天,每天按合同约定5000元,计120万元。6月8日服务公司在答辩期内向珠海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1)裁定航运公司立即返还服务公司押金人民币5万元;(2)裁定航运公司承担雄鹰B号自珠海至某市燃油费等费用4万元。
适航证算不算数
根据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了仲裁合议庭。庭审中,申请人航运公司变更第二项仲裁请求,称考虑到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及申请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将经济损失降低为按未履行天数60天计算,计30万元。
雄鹰B号船舶是否适航,是本案的关键。服务公司未提供有关证据。航运公司颇费周折,终于取得了某市船检部门于12月7日签发的船舶临时适航证书,该证书注明其有效期至2000
年3月6日止。这时,服务公司又称,该证书中指出了船舶必须进行某些整改,所以在整改完成之前,该证书是无效的。航运公司则称,虽然临时适航证书中确实有几项整改要求,但这些要求整改的地方并不影响船舶的整体适航性。而且,船舶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经当地船检部门业务人员查验,根本不存在任何不适航的因素。双方的辩论十分激烈,因部分证据未能当庭质证,仲裁庭于是暂休庭。
让仲裁庭去忙吧
休庭后,仲裁庭就此问题作了大量的调查,并特地向省有关船检部门进行咨询,经船检部门确认,该临时适航证书是合法、有效的。为了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本着实事求是、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反复的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服务公司也未就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提出答辩意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2000年8月,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999年12月5日至12月24日的租金10万元;(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0万元;(3)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押金5万元。
点评
从某种意义上说,合同就是法律。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后,双方应该实事求是,采取补救措施,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不能履行合同后,没有如实与申请人协商,尽快安排雄鹰B号返珠海,而是以船舶不适航为借口,称对方违约,以致延误时间,加大了船舶租金损失。而且庭审中,被申请人没有针对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提出意见,又推动了请求仲裁庭减少违约金的机会。由于被申请人在不能履行合同后,没有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导致其承担了双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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