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证据是原始证据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20:04:51 142 人看过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利和途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收集证据的办法,一是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二是依职权向当事人以外的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调取证据。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补充证据,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的一种职务活动。所谓提供证据,是指向法庭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它是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一种诉讼行为。所谓补充证据,是指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足(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所致)而对同一问题向法庭所作的补充。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要求提供或者补充证据的决定,必须积极认真执行。所谓调取证据,是指有关单位所保管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可由人民法院指名调取。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是按民事诉讼证据来源加以区分的。原始证据,就是直接来源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如合同的原件。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证明,原始证据要比派生证据更可靠些。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是理论上对证据材料的一种分类。区别的标准不是是否变更意思表示,而是其来源。

以证据的来源为标准,可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是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或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又称为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而传来证据是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区别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关键在于证据的来源是否有传抄、复制、转述等传播的中间环节。

对两者的理解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划分证据的标准是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为复制品为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的淫秽录像带,无论是母带还是复制带均为原始证据。

其次,与是否由司法人员亲手收集也无关。实践中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称为“第一手证据”与“第二手证据”,这种提法虽然比较形象,但容易引起误解,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并不都属于原始证据,第二手证据,如非司法人员亲自收集的的证人证言,仍属于原始证据。

证据法精要与依据指引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力的划分揭示了不同类别证据的可靠性程度与证明力的强弱,证据的来源不同决定了原始证据较传来证据更为可靠,有着更强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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