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五大常见认识误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4:32:42 218 人看过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总结如下:

误区一:所有对外支付均需要办理税务备案

正解:根据《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需要进行税务备案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二是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以及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三是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以上三种情况仅属于一般规定,如发生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费用等40号公告规定的十五种情形,则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纳税人发生对外支付事项,应该按照40号公告规定进行分析,判断支付项目类别,是否属于需要进行税务备案范围,如属于范围之外,则可以直接支付。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规定仅适用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的情形,如支付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不管属于哪一类项目,纳税人可直接办理支付手续,无需提前办理税务备案。

误区二:5万美金为对外支付税款征收起征点

正解:为便利纳税人对外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高支付金额监管起点,由3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部分纳税人误认为这是对外支付的起征点。其实,对外支付都不存在起征点的规定,不管是3万美元,还是5万美元,都需要照章纳税,换句话说,企业对外支付的款项,是否应该缴纳税款,仅跟相应服务项目的性质有关,而跟金额大小无关系。举例说明,A企业需要按季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015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分别为4。5万美元和6万美元,在仅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不管是第一季度还是第二季度,A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都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收入全额扣缴预提所得税。

此外,为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既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的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又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税政策,但是,以上政策仅适用于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中,收款方为境外企业,并不符合以上优惠政策。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时,切勿错误享受上述优惠,少缴相应税款。

误区三:支付金额等同于计税依据

正解:根据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办理对外需要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并在本次付汇金额栏目填写相应金额,但是,付汇金额不能简单等同于计税依据,不应该简单将付汇金额乘以相应税率计算需要缴纳税款,需要根据具体税种政策、合同条款进行判断,税种为价内税还是价外税,税款由支付方还是由收款方负担,都将影响具体的计算。举例说明,A企业向境外B公司支付利息10万元,在仅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税款由收款方承担,则计税依据等同于支付金额10万,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万元,如果合同约定税款由支付方承担,则计税依据为10÷(1-10%)=11。1,需要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1。11元。可见,如果简单把支付金额当成计税依据,可能会引发税款计算不准确而导致的补税风险。

误区四:办理对外支付前需要先缴纳税款

正解:部分纳税人通常把支付时点和扣缴税款时点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没有支付无需扣税,倘若对外支付,则需要扣税,往往在支付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扣缴手续。实际上,支付时间与扣缴税款时间两个时点,既有关联,又不能完全等同。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对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类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时无需提前扣缴税款,仅需在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相当于说,先对外支付款项,而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同样符合规定;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也不意味着无需进行代扣代缴申报,如果支付方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纳税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准确把握支付款项税款缴纳期限,既能避免过早缴税而造成对资金的占用,又能避免逾期缴纳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误区五:企业对外支付仅需要准备备案相关资料

正解: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如无需办理税务备案,则支付时无需到税务机关提交资料。但企业资料准备并不仅限于以上要求。由于境内企业支付的凭据为证往往为境外发票或者凭证,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支付方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此外,随着税务机关对跨境避税关注度的日益提高,如果支付对象为关联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的规定,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应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因此,企业如发生对外支付事项,需要根据文件规定在合同中就境外收款方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以防范由于责任义务约定不清而可能造成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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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0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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