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主要区别:
1、法律界定的范围不同。2、实施的主体不同。3、组织形式有区别。4、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5、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
宏观上,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工程类的招标投标,另一部分则是政府采购。前者主要由《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所规制。后者主要由《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所规制。
具体如下:
(一)招标(采购)主体不同。
《招标投标法》适用的招标主体无限制,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政府采购法》适用的招标人有限制,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采购主体,不包括企业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等。
(二)采购方式不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种方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蹉商(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认定)、单一来源采购、询价6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三)实施程序不同。
招标投标的程序始于招标文件的制作,止于供应商的确定。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编报、采购意向、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合同备案、履约验收、质疑投诉、复议诉讼、资金支付等环节。
(四)监管部门不同。
招标投标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住建、水利、交运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
(五)法律责任不同。
《招标投标法》是用于指导招标投标活动的一部程序法(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政府采购法》是专门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制定的一部实体法(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程序法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由此可见,两法并不冲突,也并不是非此即彼。
对于法律责任来说,《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强调的是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当中,有些规则是不一致的。所以,如何正确选择适用法律,至为关键。
第一步,基本原则。
首先根据招标人和采购资金的性质进行原则性的判断。如果招标人是企业(国有、民营),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参与招投标活动,原则上适用的是《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规范;如果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团体组织,而且采用的资金是财政性的资金,原则上适用的是《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规范。
第二步,具体规则。
1、所有的企业类的招投标活动,都不强制性受《政府采购法》法律规范的约束。实践中,企业类采购有三种情况:一是国家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二是国家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自愿招标;三是国家依法必须招标之外的项目,采用了非招标的方式采购采购活动。对于前两种,需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规范。对于第三种,有的国有企业也参照了《政府采购法》当中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的规定,但这并非强制性规定,自主权在企业。
2、政府采购的项目,需要进一步区分几种情况,部分政府采购项目,还是需要适用《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规范的,这就涉及到两法衔接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相当于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是按照采购方式来划分的,所有招投标活动要根据该法执行。同样,《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也有类似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根据该法规定,有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其中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属于招投标。所以,两法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规制存在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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