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效力确认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5:50:14 439 人看过

(一)要式性规则的适用:票据构成的生效要件

票据的作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才能发生作为票据的效力;换言之,只有依法定方式作成的票据,才能成为有效票据;否则即为无效票据或者根本不构成票据。这个规则被总结为票据的严格要式证券性。票据之所以要求绝对的要式性,是因为票据作为一种流通证券,对于票据流通过程中的后手持票人来说,只能要求其依外观形式来判断票据的效力,而不能要求其就各个前手逐一地确认票据的实质性效力。票据的三大基本特征,形式性属于是否属于票据的判断;对于已经构成生效的票据上,行为人人是否承担票据义务、承担何种义务,就需要我们运用无因性和文义性进行考量。所以,要式性特征属于票据成立上的特征,也是决定票据效力的绝对因素。就票据的要式证券性的要求来看,至少在以下三个方面,要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票据的记载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从要式证券性在出票记载内容方面的要求来看,是否符合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乃是决定票据与非票据的标准,只有法律规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记载完备,才能成为票据并具有票据的效力,否则就不构成票据当然也不具有票据的效力;而是否符合无益记载事项的规定,则是决定有效票据与无效票据的标准,只有法律规定的无益记载事项未记载,才能成为有效票据,否则即丧失作为票据的效力。有益记载事项与前两种记载事项不同,无论其记载与否均不发生票据效力问题,而仅涉及该有益记载事项自身的效力是否发生的问题。

其次,票据的记载方法符合法律规定。就记载形式而言,包括记载的书面要求、位置要求两个方面。首先,所有的票据记载,均须在票据这一书面上进行,而不能在票据书面以外的其他书面上进行;其次,一定的票据记载亦须在票据的规定位置上进行。

最后,票据的记载介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也实行统一票据凭证制度,签发票据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格式的票据凭证。

(二)文义性规则的适用:外观解释及客观解释原则

《票据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据及方法,向票据债务人提出主张;而票据债务人也不能举出票据外的证据,对票据债权人有所抗辩。这就是票据的文义性特征。之所以做出这种规定,是因为票据行为人通过票据书面进行意思表示,票据上存在的关于权利义务内容的记载,就应认为是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当然不能再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释,也不能再参考其他原因关系予以补充说明。遵循文义性特征,对于票据上记载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解释,产生了两项原则:即外观解释原则和客观解释原则。

只要票据在外观上具备票据要件,即承认票据行为的效力。比如说票据上出票日期的记载为2012年3月1日,而实际出票日期为2012年5月,那么出票日期只能是2012年3月1日。票据要件之存在与否,应就票据上之记载事项作为判断标准。学者将其称为外观解释原则。该原则不论对于直接当事人或者善意或者恶意持票人,均可以适用。从这意义上说,票据上的形式真实在实际上决定着实质真实,可以说,形式真实存在,即使并非实质真实也发生票据上的效力;相反,如形式真实不存在,即使存在实质真实也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对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应探求当事人从事法律行为时的真实意义,而真意何在?当然需要参考过去事实及有关证据,才能作为判断标准,不能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词句。但是对于票据行为的解释,则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推断行为人的意思,从而达到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这就是票据的客观解释原则。因为票据为文义证券,证券上的权利义务,盖全悉依证券上所载文句而确定其效力。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票据客观解释原则所体现的乃是一种形式公平,或者称为基于对票据形式的信赖而实现的公平,因而,该原则的适用也就有着一定的限度,只能在票据授受的相对方之信赖才值得保护,即相对方为善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票据客观解释原则,严格依照票据法上记载之文义,对票据上权利义务内容做出解释;而当票据授受的直接相对方为恶意的相对方时,由于其在接受票据授受时即已经了解或者应当了解真实情况,并非基于对于票据形式的信赖而取得票据,因而也就不存在对其信赖加以保护的必要,所以也就不再适用票据客观解释原则,而应直接依票据外关系的实际情况,对其间的权利义务加以确认。同时,这种基于票据外关系对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进行的确认,也并不是通过对该票据外关系对票据上记载文义的直接否定实现的,而是通过对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主张对人抗辩或者对恶意去的人主张恶意抗辩来实现的。

(三)票据形式性和文义性的例外

票据的要式性固然是严格的,但如果过分主张强调票据的要式性,则可能使票据行为人恶意利用票据要式性主张票据无效,从而不当规避票据义务的履行,造成票据权利人的损害。对此,票据法的解决方法是创设了票据有效性解释原则。最为众人熟悉的是《英国票据法》第26条第2项的规定:在决定汇票上的签名究系为委托人或代理人所手签时,应采用最有利于票据有效性解释。大陆法系票据法上,对于票据有效性解释原则虽然没有单独列出法条做出明文规定,但普遍认为,解释票据行为应尽量使其有效,这已经成为学者所公认之原则票据有效性解释原则,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票据严格形式性的缓和,在票据记载事项有轻微瑕疵,且不致因此破坏票据要式性的限度内,可以适用票据有效性解释原则,对票据做出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此原则最重要地表现就是对于若干并无法定有效解释的记载内容,进行特别的有效解释。比如,付款日期记载为2月30日,不能解释为无效,而应解释为以2月的末日作为付款日,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13: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票据效力相关文章
  • 确认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原则都有哪些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建筑施工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概莫能外,亦应遵循以上基本原则。一、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合同订立应当遵循哪些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5、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要遵守哪些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而成立了合同。合同的订立由“订”和“立”两个阶段组成
    2023-03-30
    301人看过
  •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原则
    一、尊重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原则本质上说,仲裁是建立在社会公信基础之上的私人裁判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国家既然承认仲裁制度本身的合法性,并以反映当事人意愿的仲裁协议作为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基础,那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就应当成为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最重要的标准。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付仲裁的纠纷解决协议,反映了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和争议裁判者的选择,是当事人意愿的载体。它的最大功能在于反映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即表明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付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愿。无论从仲裁理论的角度,还是从仲裁实践的角度看,当事人的意愿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充分尊重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所反映出的仲裁意愿是仲裁协议效力认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仲裁制度建立在当事人意愿之上,当事人的意愿是仲裁制度最根本和最显著的特征。早在仲裁制度被国家法律承认之前,虽然当事人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解决纠纷并不需要
    2023-06-06
    365人看过
  • 票据效力如何认定
    出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持有效的票据为条件,无效票据自然不能存在票据权利,这一点票据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票据格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第二,票据出票人的签章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依据票据法司法解释第41条的规定,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以及该条规定的签章,就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严格来讲,银行的汇票、本票的出票人,银行的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未使用票据专用章,以及支票的出票人未使用预留在银行的财务专用章的,是无效行为,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这为出票人规定了较高的义务,应当加盖规定的印章而使用了公章的行为,过错在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而此时如果要求票据持票人对此尽到注意义务,对持票人来讲是不太公平的。如此认定将会对票据债权人不利,所以票据司法解释第42条就作出了一个特别规定,上述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故意不使用规定的印章而使用公章的,人民法院不应因此认定相应票据无效,出票
    2023-05-01
    272人看过
  • 工会呆账的确认和确认原则
    一、工会呆账如何确认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认为呆账:(一)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销、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二)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无法收回的暂付款。二、呆账处理的原则(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备案。(二)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三)对造成借款呆账损失的单位,一般应停止借款。(四)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应责令纠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呆账处理审批程序(一)各级工
    2023-06-01
    352人看过
  •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对价原则。是指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有对价,即原则上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1)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支付对价,票据债务人可要求返还票据。(2)注意:没有支付对价但该票据业经转让,票据债务人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3)例外: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有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2、手段必须合法。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3、主观上善意。即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一、票据质押后还可以背书转让吗票据质押后会在票据记载“质押”字样,质押的票据不能背书转让的,转让后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
    2023-03-27
    401人看过
  • 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
    (1)任何人不得对持票人享有的、由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的合法性提出疑义。(2)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拥有合法的票据权利,但前提必须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023-06-06
    156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效力是指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 更多>

    #票据效力
    相关咨询
    • " 无效合同" 根据哪些原则确认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1-27
      (一)回报范围区分善恶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使用后支付使用费;当不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孳息或使用费(无论是否使用,只要有使用价值)。禁止恶意抗辩的原则;恶意抗辩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第三,不使过错方受益的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如果一方能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第三方仍可提出合同无效。
    • 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3-04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
    • 如何认定票据的效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6-04
      票据效力的认定是: 1、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盖章无效; 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的同时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
    • 票据的效力怎么认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02
      票据效力的认定是: 1、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盖章无效; 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的同时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
    • 票据效力怎么认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3
      票据效力的认定是: 1、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盖章无效; 2、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的同时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八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