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拆迁办):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文件。各市、县建设和房管(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裁决。未经行政裁决的项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七条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50%以上的项目,房管(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省建设厅将抓紧制定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和办法印发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略)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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