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对中国的外资并购没有影响,因为国家安全审查在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都在进行,也不是我国首创。另外《反垄断法》只是交代了《反垄断法》和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就是在审查反垄断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国家安全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去办理,这是一个衔接的条款。国家安全审查是国际上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这也是一个正常的审查行为,不能说因此就影响了中国的外资政策。
外资并购也称并购投资,范围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外资并购是与新建投资相对应的一种投资方式,本质上是企业间的产权交易和控制权的转移。并购一般没有新的固定资产投资,因此与新建投资相比,外国企业可以更快地进入市场和占领市场。外资并购在我国很早就存在,主要是中方以资产作价同外方合资,实现存量资产利用外资。
一、关于外资并购程序的特殊规定
1.报商务部审批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明确规定,对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和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并购事项,一律报商务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无权审批。
2.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情形
当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报证监会审批情形
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和特殊目的公司拟进行境外上市交易的,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和批准。
4.税务变更登记
在完成外资并购后,境内公司或其股东凭商务部和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无加注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相应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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