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偿金根据离婚配偶双方的收入,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和离婚后可预见的变化来确定。
离婚补偿金还可由配偶双方通过协议自行确定,经过法官认可后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法院考虑离婚补偿金的主要依据是:
1、结婚时间的长短。
2、配偶年龄和健康状况。
3、当事人的技能和职业状况。
4、为子女教育和为对方的职业生涯作出的牺牲。
5、双方的资产和可预见的退休金收入。
为便于法庭确定补偿金额,配偶双方应出具收入,资产和生活条件证明。法官可要求各方提供相应证据。离婚补偿金可采用现金,分配共同财产或股票的方式支付。
无法一次付清者可分期支付,但除特殊情况外,最长不得超过8年。
此外,离婚补偿金也可以终身年金年金加本金(CAPITAL)的方式支付。
一旦支付方去世,相关费用将从遗产中提取。此后,其继承人便解除了支付离婚补偿金的责任。如果本金以分期方式支付,余款需一次付清。年金也应换算为本金一并付清。不过,继承人可通过公证文书维持原先的支付方式。在此情况下,他们需以自己的资产偿付不足部分。
无法获得补偿金者可向家庭补助机构(CAISSEDALLOCATIONSFAMILIALES)申请补助。
在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债务人失业,领取补贴者再婚),当事人可提请法官调整,暂停或取消补偿金。调整后的补偿金额不应超过原判金额。
根据2004年5月26日的法律,获得补偿金主要取决于经济因素,也就是说,即便申请补偿金一方有过错,只要条件符合经济标准,仍可获得补偿。不过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会酌情考虑相关因素。
如果一方拒付补偿金,享受补偿金一方可在两个月后提出起诉
。根据法律,不履行给付方可被判两年徒刑和15000欧元罚款。此外,法官还可启动扣押和拍卖给付方财产的程序。
我国法律制度当中的离婚损害赔偿,自然是建立在婚姻生活当中一方对另一方有所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赔偿,这种损害既包括人身健康,又包括精神、感情等方面的。这些赔偿原则只是法官在判定赔偿数额的时候的一些辅助性的参考因素,最重要的还是对方给自己造成的实际侵权行为决定赔偿标准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实际上,中央和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改制企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文件中强调的都是以企业国有净资产支付这个资金来源问题,而对于以何种方式支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因此从财务角度来讲,以净资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可以以股权形式、债权形式和现金形式进行支付。
1、现金支付形式
现金支付形式就是要求企业以现金支付给员工作为解除长期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对于现金流充裕的企业来讲,这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而且是一次性解决,没有为改制后的企业留下什么后遗症,但是这种方式将极大的侵占企业的资金流,降低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危机之中。
2、股权支付形式
股权支付形式就是直接将企业的净资产以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落实到每个员工上,企业改制后,形成员工对于改制后企业占有的股权。虽然这种方式在相关文件政策上是允许的,但是在操作中却有两个明显障碍,首先是由于《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使得员工持股的人数受到限制,同时由于员工持股会等持股载体的组建已经很难再得到有关部门的审批,那么员工以何种身份、方式持股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员工集体持股方式在大多数地方已经行不通,地方政府更多的希望由原来企业的经营层绝对控股改制后企业,不支持所有员工共同持股。因此,从以上两点看,以股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也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
3、债权支付形式
如果改制企业的支付能力比较差,为了缓解支付改制成本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压力,可以将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转为改制企业的负债,同时减少相应的企业净资产。企业改制后,员工持有改制后企业的债权,并根据相应的规定和条件获得清偿。改制企业以债权形式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一定要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的批准,以避免改制后违反《会计法》和《税法》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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