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将作废发票抵扣该如何补救?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水泥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纳税人企业。2005年8月31日,我公司在销售一批水泥产品时,因开票员一时疏忽,误将一份已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废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1913692)的发票联、抵扣联交给购货方,而却将另一份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正式填开的同样金额、税额、应交给购货方的专用发票(票号为№01913690)留在公司作为“作废”处理。购货方于取得发票的当天,携我公司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已作废的01913692#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认证系统申报通过认证并抵扣了税款。由于当时并未发现这一差错,在9月份的申报期内,我公司按01913690#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了申报。此事一直到9月中旬,税务机关通过计算机稽核系统比对才发现这一情况。请问对这种情况,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浙江省某水泥生产制造有限公司办税员老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中明确,所谓“属于作废发票”,是指销货方已经按“作废”处理而购货方又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据此,你公司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已作废、但购货方已将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01913692#专用发票,显然是“属于作废发票”,并且到目前已超过申报期。为此,你公司应按01913692#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进行补申报纳税,缴纳相应税收滞纳金。然后,可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浙江省龙游县国家税务局李非谢正土
来源:中国税务报2005.09.26李非,谢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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