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6:41:07 135 人看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

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的居住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工程,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等房地产开发的住宅项目及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园林、公安、消防、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等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邮政电讯、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设施。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条件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不得超越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交付使用: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已经办理竣工备案;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三)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四)生活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五)住宅与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

(六)在具备燃气供气的条件下,燃气管线已施工完毕,具备开通条件;

(七)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已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消防设施符合标准;

(九)园林绿化符合规定标准;

(十)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十一)执行现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全部到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依照各自的职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验收应当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第十条建设单位持下列相关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申请: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安置方案落实的合格证明;

(二)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全部落实的验收合格证明;

(三)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供水、排水、道路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四)园林部门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的证明;

(五)房管部门出具的物业管理已落实的合格证明;

(六)供电单位出具的生活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

(七)辖区政府出具的依照规划设计条件社区用房已落实的证明及小区物业管理已纳入社区管理的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合格证明。

前款规定的验收合格证明,应当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的验收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申请时,应当当场核对其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发给《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同意交付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通知书》);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凭建设单位提交的《交付使用通知书》,依法办理土地和房产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分期实施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可以分期办理验收手续,办理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时,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出具合格证明的、以及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证明的,依法追究该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组织验收的,视为拖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时,不得将与其验收项目之外的事项作为验收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依法追究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04: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九月十一日徐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徐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企业(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驻徐单位、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以下简称“个人”),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第三条城镇垃圾处理费,由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区”)委托所辖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环卫部门具体负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中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市政部门负责征收。第四条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一)本市
    2023-04-22
    364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河区、清浦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十九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五月八日市区危险住宅处理办法暂行规定为切实解决清河区、清浦区市区居民危险住宅问题,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确保住房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对危险住宅的鉴定确认。二、解决市区危险住宅问题的办法主要采取提前收购、集中建设农民公寓进行安置、统一规划建设农民新村和原地翻建或维修加固等。三、解决危险住宅问题的程序: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区政府逐级审核,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受理,根据危险住宅的不同类型和性质,确定解决的途径和方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各级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四、对在近期计划开发建设范围内的危险住宅,由土地收益权属单位提
    2023-06-10
    432人看过
  •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四年二月十二日淮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增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减少楼盘"烂尾"现象的发生,解决基础配套设施的"甩项"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8号令)和安《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129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应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第三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实施。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0
    2023-06-10
    54人看过
  • 市政府印发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年十二月十日无锡市住宅区交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区管理,规范住宅区交接行为,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并获准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区的交接管理。本规定所称交接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区落实公建配套用房等设施接收单位和行政、物业、行业管理单位的活动。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住宅区交接管理的实施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园林、公安、教育、民政、物价、电信、邮政、供电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住宅区交接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通过住宅区
    2023-06-10
    132人看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泸市府发[2006]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泸州市市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包括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按照中央和省加强债务管理、化解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因政府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各类债务。即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或合法担保以及在特定条件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内外债务。主要包括各级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的直接债务、转借债务及担保债务;政府所属部门经政府同意用于上述用途的各类举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性债
    2023-06-13
    71人看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1996年房地产开发计划》的通知
    鄞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1996年房地产开发计划》已经市城市规划、开发管理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1996年房地产开发计划一、1995年以前房地产开发地块出让基本情况1994年以前我市市区已出让地块4平方公里多,按平均容积率2计算,实际可开发面积为800多万平方米。1995年,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开发地块50幅,除其中3幅停车场项目不受计划总量控制外,其余47幅地块面积为127.52公顷,这样1995年以前实际已推出地块为5平方公里多。可开发面积为1000多万平方米。近两年,市区每年实际竣工面积约110万平方米左右,因此,至1995年末,已出让土地尚有4平方多公里可开发或待开发,实际可开发面积800多万平方米。二、1996年房地产开发地块推出原则(一)继续实行总量控制。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除1995年计
    2023-04-22
    107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湖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是:(一)负责审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二)负责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验证和任务登记;(三)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初审和送评;(四)负责审定和批复市级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
    2023-06-10
    260人看过
  •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二○○四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项目手册》所记录的内容及每季度的房地产项目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进行考核。第四条《
    2023-06-10
    436人看过
  •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四月七日抚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有农村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第四条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核心区和城市郊区组成。城市核心区是指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城市核心
    2023-06-10
    493人看过
  •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抚州市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的暂行办法近年来,我市住宅及房地产业发展很快,对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推动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重视面向城乡消费,推动住宅业现代化,搞活繁荣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各县可参照该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办法。(二)抚州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临川区青云街道办事处、西大街街道办事处、荆公路街道办事处、六水桥街道办事处、文昌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钟岭街道办事处、抚北镇、孝桥镇等辖区内的房地产二级市场的交易管理。(三)本暂行办法中的二级市场是指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2023-06-10
    287人看过
  • 市政府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省《条例》)及《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一)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区、各部门的紧密配合和支持。市计划、规划、国土、房管、价格、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城管行政执法、公安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
    2023-06-10
    168人看过
  •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施行。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宜春市工业区外商投资项目用地暂行管理办法为了合理利用和管理宜春市工业区(以下称工业区)土地,进一步吸引外来投资,加速工业区的发展,根据《宜春市工业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宜府发[2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业区用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用地申请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下同)在工业区投资项目用地,须提交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等技术文件,以及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银行资信、法人身份证、项目进区协议等资料,向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管委会)提出用地申请。二、用地安排管委会接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申请后,根据工业区规划、功能分区及产业归类的情况,按照项目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项目选址和用地位置,并与外商签订用地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1、用地面积:一般按项目实
    2023-06-10
    304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规划项目审批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对规划项目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为基层服务,特制定规划项目审批制度。一、审批机构:设立市规划项目审批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对全市范围内重大、重要的规划项目进行审批。市规划项目审批小组由市长,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厅主任,市建委主任、市规划局局长、市规划局分管副局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每次与会人员根据拟审批项目情况确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其工作。二、审批程序:市规划局应将审批的案卷提前一周报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除领导指示的案卷及时报送外,迟报或开会时随带报的
    2023-06-10
    84人看过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市政〔2008〕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桂林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一月三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招投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企业的平等竞争,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桂林市城市规划区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第三条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会同市建规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市房改办负责具体
    2023-06-07
    69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