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8 22:32:59 316 人看过

一、来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改)

二、来宾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6日修改)第八条,相应实施条件为: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基本要求:

(一)设置的基本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属于临床、中医或者口腔类别。

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开设1所个体诊所,由其本人全资举办,并担任该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外国、港澳台投资者在广西境内设置医疗机构,同时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发布),《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审批要求,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应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投资者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

3.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七)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方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诊所除外)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港澳服务提供者(临床、中医、口腔类别的执业医师)在内地开设个体诊所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香港、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澳门执照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时间合计满5年;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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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4日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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