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颜北村7区5幢102室房屋是原告黄某与被告顾某的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未经分割。2003年,顾某瞒着黄某将该房屋以14万元转让给了王某,在房地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中,顾某请人代黄某在房屋买卖契约上签了名之后,王某取得了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并使用至今。现原告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契约无效。
评析此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地产买卖契约的效力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告顾某无权处分此房屋,顾某在房屋的转让过程中,未征得原告黄某的同意,原告黄某本人也未在契约上签名,故被告顾某的单方转让房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且被告顾某在房屋的转让过程中,利用他人代原告黄某签名,有意欺骗房管部门,损害了原告黄某的利益,该契约应属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与被告顾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顾某也协助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契约上顾某夫妻双方都有签名,这个房产买卖过程手续齐全,行政程序合法,王某也通过房地产部门、土管部门,领取了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顾某也交付了房屋,此契约应当有效,至于对原告的利益损害应当由被告给予合理的补偿。
笔者同意前者的意见。被告顾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而王某对这种欺诈行为应是明知的,因为王某是被告顾某现妻的姐姐,而且在办理房产证时,姐妹二人同来同去,被告顾某请人用前妻名字签名,王某也是知情的。故被告顾某未经得前妻同意,即对该房进行转让处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无处分人处理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的,该合同始为有效。在本案中,原告黄某对被告顾某的处分行为未予追认,被告顾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明显损害了原告黄某的利益,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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