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农村房产买卖是否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3 06:21:22 292 人看过

司法实践中,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依法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违章建筑属不可交易物,以其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一旦将宅基地上的上面房子卖掉,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注意宅基地的所有权依旧为村集体组织所有。因此,所有宅基地转让和农村房屋买卖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变更,都必须经村集体同意,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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