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竞争行为,既包括具有经济优势力量的经营者滥用其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的行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一)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滥用独占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2.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关键设施(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其经营活动是通过网络或者其他设施(基础设施)进行的,网络是指在一定地域内为运送人员、货物或者传递信息而形成的系统,例如,铁路运输网络,电信网络,电力、煤气、天然气传送网络等。
(2)其经营活动受国家特殊管制。公用企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国家在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等方面进行特别管制。
(3)公用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
3.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依法从事垄断性经营或者具有其他优势地位,能够决定或者限制交易对方或消费者的交易选择的经营者。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人受到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其类型主要是专营、专卖行业,为国民经济提供金融、保险等基础性服务以及其他由国家进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的经营者。
4.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有下列类型:(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该行为又称为行政垄断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特点:(1)该行为凭借的是行政力量,而非经济优势或经济实力。(2)该行为不是一般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主体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使权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市场经济活动,限制和妨碍正常的竞争,严重地干扰和破坏经济秩序。(3)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强迫性或强制性交易行为,涉及的范围更广,危害更大。该行为既包括直接干预经济活动,又包括不针对具体的交易对象、交易主体或交易行为而作出的抽象政策与规定。这些政策与规定决定了商品流通的总体状况,限制了商品流通和市场竞争发生的机会和范围。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包括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市场壁垒,即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所辖行政区域的经济利益,采取各种行政措施,阻断或限制辖区内外的贸易往来,人为地分割市场的行为。通常所说的地区封锁、贸易方面的地方保护等等,实际上指的就是市场壁垒。
(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
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在一定的市场和时期内实施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其商品的行为。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行为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2)经营者进行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3)经营者进行销售行为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4)经营者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交易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竞争秩序。
下列四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四)搭售行为
搭售行为,全称为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经济技术优势,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搭售的具体形式主要是:(1)搭售商品,即销售者利用其经济技术优势,在销售商品时搭售其他的商品。销售的商品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对销售应该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转移所有权的销售以及出租等转让财产使用权的销售。(2)销售商品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如转让技术时限制产品和销售价格,限定销售区域。
(五)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而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主要特点:(1)它是一种限制竞争协议行为。(2)它损害了特定经营者——招标人的利益。
(六)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其他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以外的由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例如,一些地方性法规规定了禁止联合限定价格、划分市场等联合操纵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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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5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形形色色、举不胜举。所以,各个国家的竞争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概括性的规定,然后再具体列举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文加以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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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产品竞争中专利竞争的表现形式及表现形式及表现形式有哪些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4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3.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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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法律适用湖北在线咨询 2023-01-27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如下: 1、垄断经营利用优势地位排挤竞争对手。 2、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有标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知名商品特有或与之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混淆、误认、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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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不正当竞争的不正当表现形式山西在线咨询 2023-11-12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界定了如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行政强制经营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低价倾销行为、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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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法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3该政府的行为是限制该企业的正当竞争,它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产品进入流出本地市场,其目的是为了谋取行业或地方的局部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2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入外地市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了这一规定,即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 所以该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