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程序申请与受理
申请与受理,是指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应资料,证件,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的过程.
一、查验并收取申报资料,应收取
1、《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房屋权属证明
4、身份证明:租赁双方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出租房屋已设定抵押的,收取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6、出租房屋转租的,收取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7、出租房屋系共有房屋的,收取全体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查验申请
受理人应认真检查申请人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资料,对漏报漏填,印章不齐,资料不齐的,如申请人能当场补正,应准其补正并受理;如申请人不能当场补正,向当事人发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补正通知书》,逾期未补正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三、受理
(一)受理人清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装入卷宗,并按收取的资料开具业务受理单.业务受理单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收执,一份归入卷宗存档.
(二)受理人将清点后的卷宗传递承办部门,做好传递记载.
第二程序审核登记
审核登记,是指审核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备案的过程.
登记备案分为初审和复审.
一、初审
(一)审查
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的,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填写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申请书》栏目填写内容是否与提交的资料一致;
2、查阅提交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与房地产登记簿或登记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3、已抵押房屋出租的,查阅是否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4、查阅出租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限制出租的情形;
5、查验《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双方约定的房屋用途是否与房屋权属证明中记载的一致;
6、出租房屋转租的,查阅是否取得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7、出租房屋系共有产权的,查阅是否取得全部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签署初审内容.
属初始登记备案的,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审批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承租人同住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职业及服务处所;
2、出租房屋座落,权属状况,出租面积,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
3、是否存在限制出租的情形;
4、初审人签署审查情况及是否同意办理的意见;
5、应收取的房屋租赁登记费;
6、初审人姓名,时间.
(三)初审中发现有关情况需进一步补正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的,应发出《补正材料通知单》,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应于三日内补正相关材料或作出书面说明.对仍不符合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初审人应填写《不予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并连同卷宗退回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退件.
(四)初审时限为二个工作日.
二、复审
(一)复审人根据初审人签注的初审意见作如下审核:
1、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2、初审人签署的初审意见与申请人申报的情况是否一致;
3、收取的租赁登记费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同意办理初始登记备案或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的意见.
复审人在复审中发现有问题的,经审核后退回初审人补正或直接纠正处理.
(二)复审人应按以下内容在《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赁备案审批书》复审栏签注复审意见:
1、
是否同意初审人初审意见;
2、补正或更正初审人意见的决定;
3、复审人姓名,时间.
(三)复审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三程序缮证发证归档
一、缮证
房屋租赁合同初始登记备案,经复审批准登记备案的,由缮证人员逐项填写《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按照顺序号填写备案证号.按办案年度填写字号,按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先后顺序填写证明号;
2、按审核批准的内容逐项填写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相关内容;
3、按复审的审批时间填写发证时间;
4、填写完毕,加盖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二、发证
(一)收费:
收取经复核批准人同意收取的各项税费,开具收款发票,办理收款手续,并在审批表中有关栏目记载清楚.
(二)发件:
发件人按下列程序发件:
1、收回业务受理单;
2、查验已缴税费的收据;
3、确认领件人身份;
4、向租赁双方各发放一份《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领件人在发件簿上签名及领件时间.
三、归档
将资料整理后进行归档保管.档案存放按申请书,审批表,租赁合同,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并按件建立房屋租赁档案库.有条件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档案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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