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赠予税的项目包括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7 07:37:53 344 人看过

(一)受赠方:个人所得税

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明确。以下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受赠方:契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可见,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受赠方需要计算缴纳契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契税的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另外,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三)赠与方:营业税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为营业税应税行为。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这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但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有上述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或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营业税。要注意的是,只有单位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才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个人无偿向他人赠送房产,出赠方也要缴纳营业税了。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由于新营业税对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作为“特案规定”纳入了视同销售范围。

另外,由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计算缴纳营业税同时,出赠方也要计算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四)双方: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因此,个人无偿赠送房产,出、受赠双方都需要按0.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守着呢各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赠与方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种的缴纳标准是不一样的,在实施赠与行为,或者受赠之后,需要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国家最近一段时间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作出了一些新的修改,除了这种个人所得税,还包括土地方面的增值税,待土地使用这个方面,如果无偿的赠予给他人的话,它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除此之外,在继承方面也需要一些税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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