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来说,交通肇事时需要至少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2,但是依司法解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也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3,若构成犯罪,或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若积极赔偿损失可能量刑时会得到从宽。
补充:若没有逃跑,肯定不构成犯罪。现在只有尽量认错了,处理好的话很有可能也不会被起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法律规定在发生了事故之后双方当事人一定要留下来进行处理划分了责任之后才能进行离开,而对于在事故中肇事逃逸的会承担法律的所有责任,我国也是出了相关的条例只要符合就会按照肇事逃逸的情形来进行处罚。
遏制高考作弊需强化刑法处罚力度
高考,在仍以分数作为主要教育评估方法的当下,可谓影响人生轨迹的大事。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高考公平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近年来高考作弊事件的多发,给这件人生大事蒙上一层阴影。为了还高考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相关部门对今年高考的方方面面都作了严格规定,被称为史上最严高考。然而,最严并未换来最净。
最近几天,2012年高考阅卷工作正紧张进行。北京市语文阅卷组负责人漆永祥老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发到老师手上的阅卷手册比过去厚了很多,严格执行书包、手机等分开存放,严禁阅卷员将评分细则与样卷带出阅卷点。
如此严格的阅卷规定,是史上最严高考的一部分。
10天前,号称史上最严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开考。在连年查处高考作弊的背景下,史上最严高考给莘莘学子许下了公平的重诺。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各地仍出现了不少高考作弊事件。在史上最严的震慑下,为何还有人敢伸手探雷?业内人士认为,当前有关法律在打击高考作弊方面应该更加严厉。
史上最严高考全景扫描
今年高考之所以被称为史上最严,乃是因为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加大了对作弊者的惩处力度。
据了解,新办法细化了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划定,包括: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即便没用也将被认定为作弊;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等诸多情况。
而对作弊者处罚的严格程度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针对作弊情节特别严重者,除取消高考成绩外,最高可被暂停3年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为了进一步配得上史上最严的称号,各地还纷纷针对高考作弊使出狠招:
广东和河南鹤壁用上了人脸识别系统;山东、河北、安徽的部分地方启用了指纹识别系统;在视频监控方面,北京、上海等市实现了360度无死角的监控;在禁止携带的物品上,超6成省份禁止携带手表;有5个省份的考生裸考,由考场发放文具;江西、广东则要求携带透明考试文具进场。
而一些地方的措施之严格已经超乎了很多人的想象。以河北省为例,为防止考生利用高科技作弊,该省今年要求每个考场必须配备金属探测仪,对入场考生逐一检测。检测仪划过身体,一些金属质地的皮带扣、衣服扣及手机都会触动仪器发出警报。在一个考点,一名考生的牙齿矫正器也被探测仪发现。当地某考点的一名负责人说:考生如果骨骼内打有钢钉、牙齿上有金属牙套等,需要到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证明才算过关。
还有一些地方为保障高考公平,尽可能地倾尽全力调动资源。以福建省为例,全省各地市无线电管理局严密部署,利用固定监测站、移动监测车及便携监测设备,对市区主要考点周边的电磁环境进行了实时监控。其中,厦门管理局成立保障工作小组,出动工作人员52人次、监测车及行政执法车3辆,启用各类监测设备28台套、干扰压制设备两台套。
高考作弊现象由来已久
即便各地采取各种措施,打造出史上最严高考,但似乎并没有制止住那些试图侥幸获胜的考生。
根据最新通报的北京高考情况显示,在今年高考期间,北京发现9起作弊行为。其中4人携带手机,3人夹带纸条,1人违纪拖答,还有1人被发现把答案写在腿上。
在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警方在一处在建商品房内抓获了6名涉嫌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高考舞弊的人员,缴获作弊设备笔记本电脑、发射器各1部,对讲机两部,未售出接收器5部。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李某、王某等在高考前以每套1.2万元至1.5万元的价格向蕲春县几名高考考生出售无线电作弊器材,已收取现金2.25万元。
有考生认为,史上最严高考下仍生出作弊之心,与此前几年的作弊风气有很大关系。
高X已经参加工作有一段时间了,他回忆起当年参加高考的过程时说:作弊现象确实存在。
高考时气氛很紧张,有些考生甚至紧张得发抖。考试进行到一半时,我发现有考生东张西望,老师一般会及时制止,到了考试最后,考场的气氛活跃起来,我旁边的男生不停叫我把机读卡放到靠近他的桌边,我很配合地把机读卡放到了靠他比较近的位置,我甚至把桌子都稍微挪了下。这个时候,监考老师也开始有意识的放任,如果愿意的话,考生还可以四处张望。但这些都得视当时的监考老师而定,因为每门考试的监考老师不一样,有的监考老师管得很严,像有名学生的手机一响,就被判为作弊,记零分处理。交卷是最乱的时候,老师要求全体起立,然后有些考生开始张望,有的考生甚至跑到对方桌子前抄,坐在我前面的男生直接走到我的跟前抄了一个答案。考语文和文科综合的时候,我夹带一张考试资料进了考室,直到考试结束,老师也没有发现。高X说。
让高X印象最深的是,考试之前,有位老师向考生面授机宜,他会教你如何利用交卷的时间偷看卷子,如何偷看旁坐的机读卡,如何在考试作弊被抓后向老师解释等,甚至告诉你如何在考前效劳监考老师,最后还温馨提示一句,考试前,先把周围同学的成绩情况掌握好,不要抄到差生。
一名有过高考复读经历的大学生告诉媒体,他也听到过类似的话,在复读班里,老师会向他们面授作弊要点,高考时偷看别人试卷是没关系的,能看尽量看,监考老师出于不得罪人的心理,一般都会睁只眼闭只眼。只要不传递纸条或是夹带,不留下明明白白的物证,多半没什么事。
媒体了解到,与以上这些比较直接、明显的作弊手段相比,高科技作弊可谓年年翻新,一些新型高考作弊手段令人产生间谍电影的感觉,比如:眼镜式信号发射器,将微型发射器装置在眼镜腿中,用微型开关控制;口香糖式骨感发射器,只有口香糖大小,可以放在口腔内,通过牙齿震动控制信号发射;专用作弊矿泉水瓶,与普通瓶子外观一样,但底部是个LED显示装置,当水喝至三分之一水位处时,水面就会折射出瓶底的信息。
山西省教育科学专项课题高考作弊行为及防范机制研究,通过对我国近年来媒体曝光的近40个高考作弊案件分析,发现我国高考作弊的方式主要有9种: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作弊;教师组织策划下的学生作弊;考试监考人员失职或渎职背景下的作弊;考试监考人员泄密作弊;教育行政官员利用职权帮助子女作弊;利用高考移民作弊;利用高考加分作弊;伪造、变造考生档案作弊。
据介绍,其中的主要特点包括:团伙作弊居多,甚至跨地区作案;高科技作弊凸显;教师等容易成为作弊的组织者、参与者;考生家长是许多高考作弊案件的始作俑者;个别地方高考作弊普遍化;一些高考作弊横跨多个系统。
打击高考作弊法律存漏洞
应该说,不管是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还是各地严格的考场监管,都已经告诉考生,高考作弊将付出巨大的代价。但是,为何仍有人置史上最严于不顾。
业内人士认为,打击高考作弊的软肋依然存在。
参与山西省高考作弊行为及防范机制研究课题的一名研究人员告诉媒体,打击高考作弊存在法律空白,惩处力度不够。对于高考作弊行为,我国目前主要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教育部出台的临时性规定等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但不论是教育部规章,还是国家刑法,其处罚力度普遍较小,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有的处罚力度对某些当事人而言,违规成本并不高,给人的感觉是这种处罚无关紧要。再者,在高考中团伙作弊频频出现,而现行刑法对于惩治非考生的作弊团伙还存在很大空白。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行法律的缺失,打擦边球,伺机作案。案发后,相关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反过来还会助长不法分子再次作弊的气焰。
教育专家熊XX认为,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即便如此,我国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还是偏轻。一方面,本该进行司法处理的,一些地方只是轻描淡写地进行行政处理,比如,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而在境外,代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如,2010年5月,一名18岁的内地学生被请到香港做枪手,他持假身份证替香港考生应考美国大学入学试,收取2500港元,后在香港观塘法院以串谋诈骗罪被判入狱半年。另一方面,就是明确进行司法处理的行为,往往也不按司法进行处理,理由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每次泄题事件发生后,不是由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而是由教育考试部门自行组织调查。而按照我国刑法,泄露国家统一考试试题,就是泄露国家机密,因此,这根本不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
对此,熊XX建议,打击高考作弊,应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刑法,对考试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问责。建立司法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事先由教育部门自行调查,再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机关调查。众所周知,不论是考题泄露,还是考场出现里应外合的作弊事件以及团伙性作弊,教育考试部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仅教育考试部门自身进行调查,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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